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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喻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沙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沙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沙洋县**镇**路**号,现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李玉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补充有关证据材料,退回沙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1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10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喻某某共同出资经营**动漫城。开业后不久,二人见利润较少,遂商量购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获利。之后动漫城内购买了2台“猎鸟达人”游戏机(4个机位)、4台“狗狗运动会”游戏机(4个机位)、4台“铿锵斗地主”游戏机(有1台已损坏,仅剩3个机位)、2台“倾城之恋”游戏机(2个机位),用于供他人进行赌博。2019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该游戏机室查获,当场抓获喻某某及参赌人员,缴获涉案赌博机12台(13个机位)。2019年3月14日,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出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2台“猎鸟达人”游戏机、4台“狗狗运动会”游戏机、3台“铿锵斗地主”游戏机、2台“倾城之恋”游戏机均具有上分、下分、加分荧屏计分功能,可凭分值兑换现金,并在游戏中定赔率等形式以小博大,具有赌博功能。

2019年3月26日10时许,王某某到沙洋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案发后,沙洋县公安局暂扣了王某某的涉案款17万元以及喻某某的涉案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游戏机(照片固定)等物证;2.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11人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彭佳燕

2019年12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喻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399792****)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扣押清单见证据材料卷一P180。

  4.被告人喻某某、王某某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

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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