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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10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福建省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2日、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5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27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其南安市**镇**路**号家中,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即被害人许某某(智力残疾:三级)发生争吵,遂产生放火吓唬被害人许某某的念头。被告人王某某随即从房外杂物间取了一捆晒干的芒萁放置在卧室床前,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芒萁点燃,点燃芒萁后被告人王某某不顾独自在卧室床上的被害人许某某可能会被烧死的危险,自行离开卧室到客厅,直至发现卧室着火蔓延,才赶忙用脸盆装水灭火,但已无法扑灭,直到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开展灭火工作,才最终将火扑灭。火灾造成被害人许某某被烧死,起火房间内物品烧毁、碳化,房屋屋顶及梁柱均已烧毁、掉落等严重后果,并危及到被告人王某某周围邻居等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经南安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许某某死因为烧死。

公安机关民警于当日在案发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打火机、芒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查询信息、犯罪前科记录、工作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梁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王某丁、卓某甲、吴某某、卓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4份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少华

检察官助理 童培源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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