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崔某等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86********,蒙古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镇**村**屯,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房。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6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2013年因殴打他人被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镇**街**路**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集贤县**乡**村**组**号,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崔某、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崔某、刘某甲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2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崔某、被告人刘某甲,以解决被害人刘某乙与姚某某(王某某前妻)的事情为由,用暴力、威胁手段向刘某乙索要财物,刘某乙被迫用微信向对方转账1****,并交出自己的VIVOY97手机。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乙外伤致:1.面部创口长2.9CM,鉴定为轻微伤;2.右眼部挫伤,鉴定为轻微伤。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刘某乙的VIVOY97手机价格为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北辰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讯问光盘、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崔某、刘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崔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