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建春,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街道**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0年9月14日被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10月10日刑减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2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建春、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王建春伙同被告人武某某至陆某某同乐街道教师新村中巷,将该巷居民王某乙养在门前的价值人民币200元的黄杨盆景盗走。
2、2019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王建春伙同被告人武某某至陆某某同乐街道同乐新市场旁“梦梦花卉盆景”店,将资某某养在门前的价值人民币8080元的黄杨盆景、荀子盆景、花盆盗走。
3、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建春伙同被告人武某某至陆某某同乐街道教师新村南巷,将该巷居民胡某某养在门前及**号住房门前的价值人民币118830元的铁马鞭盆景、黄杨盆景、荀子盆景、花盆盗走。
4、2019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王建春伙同被告人武某某至陆某某同乐街道长庆西街展销会会场,将颜某某摆放在临时商棚内的价值人民币2300元的小叶紫檀盆景、榕树盆景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情况、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孟某某、他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资某某、胡某某、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建春、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春、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被告人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建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建春、武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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