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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化江东**公司**,住通化市东昌区**镇**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6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自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任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化江东**公司**期间,明知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化江东**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现已核实50人,总金额人民币646万元,造成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586万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营业执照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梁某某董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祝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系从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宜琼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光盘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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