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8****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兴桥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呼吸酒精检测录像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长:王占生
代理检察员:薛 妍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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