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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1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号,现租住衡水市桃城区****生活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D8****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永兴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兴桥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3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呼吸酒精检测录像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王占生

代理检察员:薛 妍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牛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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