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牛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9********,汉族,专科毕业,职业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一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2时05分左右,被告人牛某甲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G6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403km+892m附近时,所驾车辆与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高速公路中央绿化区内,造成蒙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牛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蒙A*****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牛某甲、乘车人王某某、乘车人张某某、乘车人牛某丙受伤,所驾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牛某甲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形成此起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人牛某甲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
(2)现场照片;
(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4)呼气酒精检测报告;
(5)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死亡证明;
(7)病情证明;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
(10)婚姻关系证明;
(11)户籍信息;
2.证人王某某和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2)内蒙古迪安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3)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速、性能鉴定意见书;
5. 勘验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交通事故现场图;
(2)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助理检察员:张妍婷
2020年7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牛某甲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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