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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熊某甲,曾用名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镇**桥**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7时许,被告人熊某甲驾驶浙F*****小型普通客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沪蓉向857公里200米处时,车辆从慢速车道向右偏移撞上在应急车道内的由郑某某驾驶的鲁A*****轻型普通货车(养护车),致使鲁A*****轻型普通货车撞上右侧混凝土栏杆,造成浙F*****小型普通客车内乘坐人魏某某抢救无效死亡,浙F*****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熊某甲、乘坐人付某某、谢某甲、熊某丙、熊某丁受伤,鲁A*****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郑某某、乘坐人王某某、杨文学、郑小山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魏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领取车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会记录、电子保单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电子数据光盘十张;4.三真司鉴中心[2020]病鉴字第FB00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C5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行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H6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郑某某、付某某、熊某丁、熊某丙、江某某、谢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熊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电话号码:181********。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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