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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故意伤害案)_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在罗田县***镇***街***网咖上网,被害人肖某甲父母寻至该处,将熊某某误认为是该网吧网管,以不满肖某甲在此上网为由,与熊某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肖某甲见状参与推搡,过程中被熊某某摔倒在地致右腿受伤。经鉴定,肖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尹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频观看、辨认、勘验等笔录;6.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6月18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羁押在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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