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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寻衅滋事案)_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公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98********,白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某某,住桑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桑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桑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晚上10点左右,被告人熊某某接到朱某某(已起诉)的邀约电话,随后王某甲(已起诉)和熊某某上了朱某某开的宝马车,车上有朱某某、谷某某、张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均已起诉)等8人,在车上朱某某再次告知大家是和“二哥”(周某某)约好了在南门峪口子打架,所以叫大家一起过来帮忙。朱某某开车来到南门峪夜宵摊,车上人员下车寻找周某某未果,随后,朱某某等人到南门峪三兴超市购买菜刀,在超市收银台旁,被害人蒋某某看见朱某某等人在买刀,就上前询问是否要找“二哥”打架,朱某某认为蒋某某是周某某喊来打架的人,遂抓住蒋某某的衣领将其推出超市,熊某某、王某乙等人将蒋某某围住欲对其殴打,被蒋某某逃掉,朱某某等人上车准备离开,蒋某某从二宝夜市冲出,追赶朱某某的车,朱某某、谷某某、熊某某等人发现后遂停车,下车冲向蒋某某,追至二宝夜市城,谷某某用刀,朱某某、王某乙提着椅子,张某某拿着拖把棒殴打蒋某某,一群人将蒋某某打倒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蒋某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病历资料、伤情照片、羁押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辛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熊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维民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在公共场所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燕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被羁押在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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