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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5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17时32分,被告人熊某某酒后驾驶号牌鄂D****9二轮摩托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孱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三袁国际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9.6mg/100mL,后民警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血样(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文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小区**栋**号**室,联系电话1354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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