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村**组,现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通过潘某某(未到案)以800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身份信息、照片均为本人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熊某某持该驾驶证驾驶川******小型轿车在S61高速路段行驶被湖南高速交警衡阳**队**队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伪造驾驶证原件;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考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检察官助理:曾琦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2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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