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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熊某某、郭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资阳区**路**街**巷**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2月25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23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8年6月14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熊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资阳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工艺美大附近贩卖约8克毒品海洛因给刘某。经鉴定:该白色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2、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和顺家园小区附近以4700元的价格贩卖约10克毒品海洛因给刘某。经鉴定:该白色粉末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3、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和顺家园小区附近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约2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郭某。

4、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和顺家园小区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约3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郭某。

二、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郭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和顺家园小区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约1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方某某。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熊某某、郭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和顺家园小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郭某脚边查获白色粉末一包净重3.02克;从郭某身上搜查出白色粉末一包净重1.46克,经鉴定:两包白色粉末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9月18日,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熊某某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小区**栋***室进行搜查,从现场搜查出白色粉末净重共计149.71克,经鉴定:白色粉末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案发后,民警暂扣被告人熊某某人民币3100元、丰田锐志银白色小车一辆;暂扣被告人郭某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熊某某、郭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海洛因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郭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熊某某、郭某均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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