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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訾某合同诈骗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焦訾某,曾用名焦子丹,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2********,汉族,研究生文化,四川**旅游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在四川省都江堰市**镇**街**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道广场**栋**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焦訾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焦訾某设立四川**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经营机票代售等业务,并作为实际控制人具体负责业务开展。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焦訾某在公司资金困顿的情况下,以代订低价机票、酒店为名,与被害人杨某某等人达成协议,诱骗被害人转款,采用隐瞒真相、搪塞拖延、回避退款等方式,骗取杨某某等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焦訾某将上述钱款用于为其他客户订购行程、归还债务以及个人消费。

2020年1月13日,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民警在成都市双流机场抓获被告人焦訾某,并对其持有的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进行了扣押。焦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焦訾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上述所有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旅游公司、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涉案单位成立经过及经营范围。

2、证人施某某、鹿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任某某、徐某某、宋某某、蔚某某、傅某某、裘某某、孙某某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携程订单、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工作情况,司法鉴定意见,证明被告人焦訾某实施合同诈骗的基本事实。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焦訾某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

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到案及查扣赃证物品情况。

5、被告人焦訾某的供述,证明其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訾某作为四川**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搪塞拖延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3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訾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焦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焦訾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洪

2020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焦訾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赃证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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