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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焦某某挪用资金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焦**,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原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福建办总计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乡**村**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20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焦**在担任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福建办总计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多次挪用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以及挪用导游陈**、罗**、章*甲、福建天马旅行社、安海运通旅行社、森林国际旅行社、中国国旅青阳门市部、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赵**交给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718276元,归其个人使用,至今未还。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焦**在担任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福建办总计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多次挪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404600元,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及其亲友银行账户,归其个人使用。

1、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363750元,转账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2、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8500元,转账至刘**的个人银行账户。

3、2017年5月15日和8月11日,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2350元,转账至方**的个人银行账户。

4、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10000元,转账至章*乙的个人银行账户。

二、被告人焦**在担任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福建办总计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多次挪用导游陈**、罗**、章*甲以及福建天马旅行社、安海运通旅行社、森林国际旅行社、中国国旅青阳门市部、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赵**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313676元,归其个人使用。

1、2016年4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赵**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28150元。

2、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导游罗**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54595元。

3、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导游章*甲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69984元。

4、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福建天马旅行社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34085元。

5、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导游陈**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59022元。

6、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安海运通旅行社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13190元。

7、2017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森林国际旅行社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46960元。

8、2017年4月,被告人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中国国旅青阳门市部交给公司的旅游团队收入款,共计人民币7690元。

被告人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华山支行开户信息、活期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方**、陈**、罗**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的陈述;

4. 被告人焦**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在担任池州市九华山太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福建办总计调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华德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焦**现取保候审,住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乔木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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