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875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村**号,个体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朱某某(另案处理)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将潘某乙、余某某、蒋某某等人的 “六合彩”投注赌资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及自己的投注赌资转给朱某某,期间个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账单明细、起诉意见书;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余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违反国家彩票管理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组织多人多次参与赌博,接受投注并转投他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 熙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