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虚构其在温州做工程、在武穴开设服装厂、做广州做海鲜生意、在武穴城区有商品房和别墅等事实取得被害人吕某甲、李某某、顾某某的信任,并与三名被害人及潘某乙( 微信名:潘某丙) 确立了恋爱关系,随后又以需要投资、需要现金周转、为客户买手机等虚假理由从三名被害人处多次骗取财物共计18.9782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份,被告人潘某甲在温州与被害人吕某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以其在珠海做海鲜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吕某甲借款,共计15.08万元:其中吕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6.65万元,通过微信转账9300元;2018年正月的一天,吕某甲向其妹妹吕某乙借款2万元,并在被告人潘某甲位于广济商城的租住屋内借给潘某甲;2018年3月29日,吕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天井支行取款3万元后在南京瓯江大厦地下停车场被告人潘某甲租用的车上当面交付;2019年1月18日在温州青田从农行取款2.5万元后借给潘某甲。2018年正月的一天,被告人潘某甲在其位于广济商城的租住屋内借走吕某甲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1.3882万元),后以项链被扯断丢失为由拒不归还。被告人潘某甲将上述借款一部分用于赌博、日常开支消费等,另一部分通过支付宝转帐给其同时在交往的潘某乙消费。期间,吕某甲通过潘某乙得知潘某甲利用其感情骗取钱财,因此多次找潘某甲催要欠款,并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4月16日,吕某甲在南京找到潘某甲,潘某甲向吕某甲出具金额为15万元的借条,并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但直至案发,被告人潘某甲仍未还款。
2、2019年,被告人潘某甲在网上与李某某认识,并与之确定恋爱关系。随后,被告人潘某甲称自己经营某服装厂,且在武穴城区有别墅与商品房取得李某某信任,并以工厂需要现金周转为由,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1 日、16日、24日通过微信向潘某甲转账1.62万元。被告人潘某甲上述借款全部予以挥霍。
3、2018年,被告人潘某甲在网上与顾某某认识,并与之确定恋爱关系。潘某甲自称在珠海做海鲜生意,取得被害人顾某某的信任。2018年12月12日,潘某甲以摔坏客户手机需要买新手机赔偿为由,让顾某某帮其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并承诺月底还钱。潘某甲拿到手机后,向顾某某出具了一张7500元借条。之后,被告人潘某甲又分别以加油、买发票等借口向顾某某借款1400元。至案发,被告人潘某甲将借款全部用于挥霍,也未向顾某某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书证、账证;2.被害人吕某甲、李某某、顾某某的陈述;3.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等鉴定意见;4.潘某甲手机内的电子数据;5.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吟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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