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4********,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9日,潘某乙(已被判刑)、潘某丙(已被判刑)等人来到藤县**镇**村**组一间杂货店,向在该店内打麻将的被害人梁某某索要赌博股份遭到拒绝后,便商议要打砸该“赌场”。当天15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潘某乙、潘某丙、潘某戊(已被判刑)、雷某某(已被判刑)等十多人驾驶摩托车携带砍刀等械具来到上述杂货店,打砸该杂货店的桌椅等物。其中,潘某乙、潘某丙进入店内用砍刀将梁某某砍伤,潘某丙抢走了放在麻将桌上的人民币100元钱。潘某甲、潘某丁等人则在外面负责看风。经鉴定,被害人梁某某右手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右手的损伤为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崇兼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