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五次在永春县**镇**村、**村等地,盗走被害人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内衣裤(价值均无法鉴定)。具体如下:
1.2019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到永春县**镇**村**号房子外,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内衣1件、内裤1条。
2.2019年5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到永春县**镇**村**号房子外,盗走被害人林某某的内衣1件、内裤1条。之后被告人潘某某又到**村**号房子外,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内衣2件、内裤1条。
3.2019年6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潘某某到永春县**镇**村**号房子外,盗走被害人尤某某的内衣1件、内裤1条。
4.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到永春县**镇**村**号房子外,盗走被害人卫某某的内衣1件、内裤1条。
5.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某某到永春县**镇**村**号房子外,盗走被害人卫某某的内衣1件、内裤1条。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永春县**镇被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卫某某、林某某、尤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颜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
5.永春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检察官助理:邓仕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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