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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86********,壮族,小学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紫某某**镇**村,因涉嫌失火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紫某某**镇在建的紫惠高速公路1标段A匝道(即在**镇**村**小组**山岭山脚处)桥面上用电焊机焊接护栏的钢筋施工作业时,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火措施,致使电焊中带火种的焊渣掉落在该山脚处杂草丛中引燃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面积6.5公顷(97.5亩),有林面积92.5亩,烧毁松、杉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3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巫某某、钟某甲、钟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与拍照;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施工作业中不慎引燃山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归案后能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紫某某**镇在建紫惠高速公路1标段工地租房。

2.移送本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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