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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山东省冠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8月17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冠县城区杭州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外环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驾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冠县**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龙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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