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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弄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2019年1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252-1号胖子棋牌室内打麻将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潘某某持一把砍斧将被害人王某某的左手手掌砍伤。

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砍斧包装盒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侦查阶段自某某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灵敏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羁押在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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