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2002号
被告单位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单位住所地湖南省**市**区**路**号湖南**科技园**中心**楼**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成立日期2017年9月12日。
诉讼代表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任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联系电话182****4289。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管理及重大事项决策。后王某某以*甲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11月,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周某某,自称可以低价找明星录制产品广告视频和发产品推销微博。2017年12月15日,周某某委托王某某以40万元的价格请明星迪丽热巴录制一个产品推销广告和发产品推销微博。周某某在本市**镇**社区**座**房签署合同并发给湖南省长沙市的王某某签名,双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后,周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定金120000元转入王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是6227****702)。后因王某某未能履行合同,周某某要求王某某退回定金。2018年1月至2月期间,王某某分四次将合计25000元退还,剩余95000元至今未退还。
二、2017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认识曹某某,被害人曾某某系曹某某的老板。2018年4月,曹某某因有客户需要企业宣传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先后以公司名义与曹某某、曾某某签订《艺人视频录制合同》,约定王某某分别请明星张韶涵、孙红雷录制企业宣传视频,曾某某共将定金49000元转账到王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卡号是6227****702),后王某某一直未履行合同,也未退还定金,并失去联系。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广西南宁市横县**镇**路*号**楼**房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合同图片及迪丽热巴视频、音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是合同诈骗的决策者及实施者,是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碧鸿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侦查卷六册(含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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