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单位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企业通信地址:湖南省新邵县**镇**路**局**楼,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257********。
诉讼代表人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31972********,湖南某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系电话1827497****。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中路**号**苑**栋**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8日,王某某应聘进入湖南某某公司在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项目部做施工员,月薪一万元。2018年11月11日,王某某在南昌市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项目基本完工,于是就向项目负责人刘某某提出辞职,刘某某请示公司负责人即被告人肖某某后同意王某某辞职,并约定半个月后将剩余的53466元工资发放给王某某。但是在约定的时间过后,肖某某仍未将工资发给王某某。2019年2月3日,湖南某某公司南昌临空区产配二期二标项目材料员涂某某经公司同意,将项目部卖得空调的人民币7200元支付给王某某,剩余工资仍未支付。
2019年2月11日,王某某来到南昌经开区劳动监察局报案,区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就发放王某某工资事宜多次联系肖某某和刘某某,并于2019年4月25日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但是湖南某某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2019年6月1日,公安机关再次拨打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肖某某电话,其口头答应会支付王某某工资46266元,但仍未支付。2019年6月18日,肖某某被抓获归案,当天其公司工作人员将应支付王某某的工资全部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涂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有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支付了被害人的工资,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肖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梦翔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湖南省长沙市**区**中路**号**苑**栋**房。
2.案卷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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