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海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85********,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昭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海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海某某冒充昭觉县公安局民警与被害人瓦某某网恋,被告人海某某以借钱为汽车加油为名骗取了瓦某某人民币600元;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海某某以与阿某甲谈恋爱为借口,向其索要了人民币1950元;2020年年初海某某通过快手平台私信添加了在快手平台直播卖衣服的沙某某,向其骗取了人民币300元;2020年4月左右,被告人海某某冒充昭觉县公安局民警,骗取了石某某人民币400元;2020年5月初,被告人冒充昭觉公安局民警,骗取了阿某乙人民币210元;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海某某以卖手机为名骗取了马某甲225元;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海某某冒充昭觉公安局民警骗取了吉某某人民币375元;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海某某冒充昭觉县公安局民警骗取了马某乙人民币50元。被告人海某某利用网络采取非接触式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累积金额4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公安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信息,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网络通讯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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