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单位:洮南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31********
单位地址:洮南市**镇**村**养殖区院内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联系方式:158********。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洮南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家园**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洮南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单位洮南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洮南市**镇**村**养殖区非法占用草原建设办公楼、光伏板、升压站等建筑设施,共非法占用草原46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李博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洮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洮南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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