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1********,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雅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2月22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洛某某在雅江县**镇**村曲某某出租房屋内盗窃电缆线,并以一百元的报酬让不知情的亲戚次某某帮忙搬运,后洛某某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康定市**镇**公司销赃;约半月后洛某某再次在该房屋内盗窃电缆线7捆,并让次某某帮忙搬运,次某某怀疑洛某某在实施盗窃,本次未收取任何报酬并言明以后不会帮忙。后洛某某将所盗电缆线运输至康定新都桥**公司销售。
2019年12月末,被告人洛某某在甲某某等人停放于雅江县**镇**变电站220米处的通村公路旁边的货车上盗窃了钢筋扣件、抽水泵、电瓶、电焊机等物品,将部份所盗物品隐藏在家中,将剩余部份赃物运输至康定市**镇**有限公司销售。
2019年12月31日晚,洛某某在**镇**村隧道分岔路一空地处盗窃附近工地20口袋钢筋扣件,并让不知情的罗某某帮忙搬运扣件。后洛某某一人将本次所盗的金属扣件拉至康定市**镇**有限公司销售。
经鉴定三次被盗物品价值46048.80元人民币。2020年1月3日晚,洛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赃物;2.书证:接报材料、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苟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甲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康定**镇**回收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建林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洛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373****,保证人付某某,联系电话1399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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