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负责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用自己使用的手机号1573633****注册唯品会帐号时,发现该号码已有人注册过,便用“验证码”登录方式,进入他人的唯品会账户,发现该用户有1.5万元的“唯品花”消费额度,产生盗用该帐户的“唯品花”为自己购买东西的想法。该账号实名认证为周某某,身份证号码为4107031982********。2019年8月4日,沈某某仍用“验证码”方式登录被害人周某某的唯品会帐户,盗用该帐户“唯品花”额度,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一个iPhone XS max双卡双待256G手机(价格8499元,分期还款金额9620.88元)和一个HUAWEI P30 Pro 8G+128蓝色手机(价格5188元,分期还款金额5872.84元),两个手机价格共计人民币13687元,分期还款总额为人民币15493.72元。沈某某在购买界面新增收货地址及相关信息,收到手机后,联系唯品会客服将购买记录删除。购买的手机卖给了二手手机收购店,获赃款共计人民币1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证明、手机信息截图、1573633****号码用户信息情况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的唯品会帐户,盗用他人“唯品花”额度,致使他人产生还款义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智勇
检察官助理:覃赋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现居家中(巫山县**镇**村**组**号);
2.案卷两册共77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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