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街**号,现住威县**镇**村。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9月10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以来,被告人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威县**大街(又名**街)的**茶楼内容留妇女卖淫,从中抽取嫖资。4月17日22时许,沈某某容留的邓某某、郭某某分别正在茶楼内卖淫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卖淫女邓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嫖客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邓某某、郭某某对沈某某的辨认;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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