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号,现住南平市建阳区**街道*******************。2016年4月20日,因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H*****号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永康五金城往民主北路圆盘方向行驶,途经富贵荣华酒店路段时,与同向骑行二轮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事故。沈某某驾车逃逸时撞到路边护栏倒地昏迷。经他人报警,沈某某被民警带至南平市第二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4.4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沈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沈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5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沈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均可酌情从重处罚。沈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邹丽双
检察官助理:江 浩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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