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89********,汉族,本科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公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4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冀B2****号越野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太平路与公园道交叉口时,与由西向东王某某驾驶的冀B9****号越野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47mg/100ml,后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93mg/100m1。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公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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