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51980********,满族,初中文化,现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驾驶冀H****号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被害人王某某,由北向南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小东山村9组下坡路段时,该车辆先与其左前方护墙相撞,而后车辆在向道路西侧倒车时发生侧翻,将下车观看情况并位于车辆右侧道路上的王某某压在车下,导致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承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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