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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汪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因犯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森林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汪某某为防止野生鸟类啄食其种植的西瓜,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团黄公路**村**组路段,汪某某承包经营的农地内架设网具猎捕野生鸟类,造成一只野生灰喜鹊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湖北省林业局文件、被告人个人信息等书证;3.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笔录;4.黄冈市黄州区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的鉴定意见;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骄阳

2019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汪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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