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镇**村**小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市**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张某甲引发被告人汪某某的家庭矛盾,汪某某心生怨恨,并准备菜刀意欲杀害张某甲。2020年8月31日14时许,汪某某在位于寿县**镇**村的家中发现张某甲夫妇携子张某乙路过,随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菜刀追撵张某甲,追撵无果后在**幼儿园附近遇见张某乙,汪某某顿生杀害张某乙以报复张某甲的想法,遂持刀追赶张某乙,张某乙在逃跑中摔倒,汪某某顺势持刀骑坐在张某乙身上,将刀架在张某乙脖子上,张某乙亲戚张某丙赶至现场,汪某某因担心被张某丙攻击起身站立,张某乙趁机逃脱,汪某某转身追撵并将菜刀朝张某乙扔过去,但未砍中张某乙。经鉴定,张某乙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当日下午汪某某到寿县**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凶器刀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寿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汪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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