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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6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汪某某在明知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疫情防控期间限制探视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北小街2号解放军总医院中心住院楼14层干部病房,拍打、踢踹玻璃隔离门,推搡值班医生曹某某,造成其颈部等软组织损伤。

当日20时许,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四派出所说明情况,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裴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  珊

代理检察员:刘冰玉

书记员:俞凯波

2020年3月21日

附注:

1. 被告人汪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预审卷宗四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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