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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1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某驾驶鄂J2****D号东风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黄州区宝塔大道西向东行驶,至**社区**组交汇处路段时,与钱某某推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钱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被告人汪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钱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安葬协议及收条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图等勘验笔录;5.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当场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汪某某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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