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31981********,汉族,初中,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8日被黄冈市团风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祠岗村八房湾七组26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13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1月3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九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7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6 月2 日晚11 时许,尹某甲(已判决)在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老街串串香烧烤店门口与殷某某(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陈某甲、汪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陈某乙、殷某某、汪某某、陈某甲等人持匕首和木棒将尹某甲和扯架的被害人尹某乙打伤,经鉴定,尹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尹某甲持匕首将陈某乙、殷某某刺伤。随后,陈某甲将受伤的陈某乙、殷某某送到黄冈市中心医院治疗,尹某甲得知陈某乙、殷某某二人在黄冈市中心医院治疗,尹某甲再次邀约三名男子(身份在调查中)到黄冈市****医院**中心将陈某甲刺伤,经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到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调解协议、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陈某丙、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尹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同案犯殷某某、陈某乙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汪某某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联系电话1778660****;被告人陈某甲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祠岗村八房湾七组26号,联系电话1815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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