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网络从湖南省娄底市以24000元价格购买二手的气泵、水槽、冰机、烘干箱、喷砂打磨机等铝件清洗设备,租用彭某某位于当涂县**镇**村**自然村的约150平方米厂房。2020年3月初,汤某某在未办理环评、工商注册等手续情况下,雇佣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刘某某夫妇二人采取用含有多种重金属的酸碱液体原液与自来水勾兑的方式清洗废旧铝件。清洗后的废水通过PVC管被排放至汤某某事先挖掘的位于厂房以东空地的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池中,每日排放废水约1吨,前后持续20天,废水被自然渗透至土壤中。同年4月2日,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调查本案。同日,该局委托安徽省贝思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抽样废水,经检测,外排废水重金属成分超出国家标准,其中,总铬含量24.8mg/L,超标15.53倍。同年4月7日,该局委托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抽样监测,经监测,外排废水重金属成分超出国家标准,其中,总铬含量16.4mg/L,超标9.93倍。同年4月8日,该局依法查封汤某某非法清洗加工点。同年4月24日,该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汤某某停止建设和生产。同年4月2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当涂县公安局查处。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向当涂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笔录;
6.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治宁
检察官助理:董 堃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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