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镇**社区**矿**号门西侧岔路口时,因被害人谢某某和彭某某停车堵路,双方发生纠纷继而争吵,后汤某某殴打谢某某、彭某某二人致谢某某受伤,经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卡点记录、电话信息查询、通话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姜某甲、姜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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