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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42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住所地江阴市**镇**村**场**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11987********,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底**号。

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刘某乙。

诉讼代表人刘某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57********,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底**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9-9.5%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为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从江阴市某某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95960元,税额合计人民币72062.57元。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2.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8-9.5%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黄某某(另案处理)为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从江阴市某某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26736.25元,税额合计人民币55113.61元。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申报抵扣。

案发后,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已经补缴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口信息,调取的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明细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王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江阴市某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某某五金模具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琦

                                     202092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无锡市江阴市**镇**村**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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