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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19号

被告人江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河北省宁晋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无业。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江某某以购买“汇彩网”即开型彩票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投入并损失约100万元。2020年7月初,江某某失业后,无经济来源、无偿还能力,为继续参与网络赌博,多次向租住地邻居多人以借钱为名诈骗钱财。

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江某某找到在南畔村出租屋租住的被害人田某某,以支付宝套现为由借钱,被害人田某某在其多次请求下,通过微信给被告人江二丽转账5****。被告人江某某将该款项直接用于“汇彩网”下注赌博。同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没有中奖,便又找到被害人田某某,以之前的5000元卡到平台无法取出,还需要9000元才可以取出为由借钱,被害人田某某便又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共给江二丽转账6****。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江某某又以钱卡到平台为由,向被害人田某某借款,被害人田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3****。被告人江某某至今未能偿还上述款项。

2020年7月19日下午,被告人江某某在南畔村出租屋门口,以其支付宝花呗欠钱急需偿还为由,向被害人谢某某借钱,并承诺当天即还款,被害人谢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向江某某转账共9990元。后被告人江某某分别于7月21日、7月24日还给谢某某6000元,剩余4000元尚未偿还。

2020年7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南畔村出租屋二楼以借手机充电器为由敲开被害人刘某某的家门,谎称是其邻居,以做生意赔钱急需用钱为由,请求被害人刘某某以支付宝花呗套现的方式借给其15000元,并承诺21日还钱。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扫描被告人江某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支付15000元,之后有人向其支付宝转账14100元。随后刘某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江某某14000元。被告人江某某将该款项直接用于“汇彩网”下注赌博。7月20日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又以钱卡在网上取不出来为由,向刘某某借钱12500元,并承诺很快还钱。被害人刘某某便又用支付宝向江某某支付宝转账12500元。同日,被告人江某某又以同样的理由借钱,刘某某通过“中邮钱包”借款70000元并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江某某。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江某某赌博获利后将72477元(偿还中邮钱包连本带利)微信转账****。19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又又以同样的理由骗取刘某某70000元。7月22日,被告人江某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借钱,并使用刘某某的手机从刘某某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借走50000元。7月24日,被告人江某某还给刘某某12000元,剩余135400元江某某尚未偿还。

2020年7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南畔村出租屋以借手机充电器为由敲开被害人郭某某的家门,请求帮其使用手机支付宝花呗套现,并承诺马上转回来。郭某某信以为真,便将花呗里面的3000元转账给被告人江某某。随后,被告人江某某谎称其支付宝额度必须凑够10000元才可以提现,并承诺在当天晚上22时许将归还,并借口凑钱离开。后被害人郭某某发现211房间并非被告人江某某的住处。

2020年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江某某在南畔村出租屋以借手机充电器为由敲开被害人申某某的家门,谎称是其邻居,请求申某某使用支付宝转给其7000元,其再使用微信****。被害人申某某信以为真,随即向其转账。在申某某向其索要微信****,其谎称转账一万元才能取出钱来,申某某意识到被骗随即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多人财物,共计16259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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