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汉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住甘肃省榆中县**镇**社**号,农民。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汉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四轮电动车从榆中县城关镇康太家园开车行驶至榆中县中医院附近时,与范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随即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汉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4.2mg/100ml。随后民警将汉某某带至榆中县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汉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3.20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汉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汉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书记员:董建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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