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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毛某某在经过成都市高新西区**路**号**成都分公司**栋至**栋的主干道时,误以为正在其前方两米处打电话的被害人白某某向其吐口水,便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剪刀,扎向白某某头部,随后向**栋方向逃离。白某某立即追赶并将毛某某扭送至**成都分公司警务室,随后报警。

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被告人毛某某尚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以及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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