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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毛某某受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雁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临桂县临桂镇**路**号**室,曾任临桂县(区)**所**,案发时系临桂区**局**站**,现住桂林市临桂区**苑**栋**室。因涉嫌受贿罪,2018年10月8日被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毛某某在担任临桂县(区)**所**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好处费1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至2014年,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广西现代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临桂县浔江至白马、围岭至滩头通建制村水泥路等公路工程的赵某某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毛某某在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两次收受赵某某的好处费各2万元。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挂靠广西明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桂林通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临桂县保合至三合、天华至上全等公路施工监理的李某某在监理项目过程中提供帮助,被告人毛某某在2012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多次收受李某某的好处费共计3万元。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毛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桂林市交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蒋某某承接临桂县陶善至平水四级公路改建工程设计等项目提供帮助,2017年6月,被告人毛某某在交运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楼下,收受蒋某某的好处费5万元;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毛某某在临桂区**局附近收受蒋某某的好处费2万元。

二、被告人毛某某与原临桂县(区)交通运输局局长王谦(另案处理)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承接临桂县(区)农村公路、桥梁设计、钻探业务、监理项目和开展合作的单位提供帮助,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承接单位返还款;合作单位收取部分利润作为返还款。被告人毛某某与王谦共同受贿9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被告人毛某某安排该公路管理所副所长唐某某收取饶某某挂靠桂林通成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桂林路泰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承接的临桂县黄沙至围岭、浔江至白马公路等监理项目返还款共计25万元。唐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某某。

2014年,被告人毛某某安排唐某某收取饶某某挂靠钦州公路处设计室承接临桂县江州至保合至安乐、浔江至步厄建制村水泥路工程项目设计返还款12万元。唐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某某。

2015年,被告人毛某某收取陶某某挂靠龙胜交通勘察设计室承接临桂县茶洞乡仁义至温良、黄沙乡围岭至滩头通建制村水泥路工程项目设计返还款共计1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毛某某收取桂林汇通路桥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徐某某承接的临桂县穴田桥、山背桥、乐林桥、大塘桥等危桥改造工程的项目设计;五通至西南三级公路的改建工程项目设计等项目返还款16.5万元。收取由徐某某介绍的建材桂林地质工程勘察院冯春荣承接的临桂县穴田桥、山背桥、乐林桥、大塘桥、高保桥、龙山桥、鸡冠头桥危桥改造工程的钻探返还款12万元。该返还款经徐某某交给毛某某。毛某某合计收取28.5万元。

2013年被告人毛某某与王谦商量,决定与广西桂发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利用其公司资质成立实验室,同时让该公司在临桂县开展业务的同时,返还部分利润,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毛某某安排唐某某收取该公司业务利润返还款共计15万元,唐某某将所收款项交给了毛某某。

上述服务单位返还款共计95.5万元,由被告人毛某某和王谦共同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任职材料、临桂县(区)公路管理所领导工作分工文件、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银行支付凭证、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饶某某、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员王谦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共同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唐世平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涉案赃款暂扣于桂林市雁山区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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