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个体,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旅店”。无前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毛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毛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旅店”为卖淫女乌某某、徐某某、王某某介绍嫖客,并从中获取嫖资分成。具体介绍卖淫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11日22时许,张某某至“**旅店”嫖娼,经被告人毛某某介绍卖淫女乌某某,张某某与乌某某在“**旅店”2楼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张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22时26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乌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00元,乌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22时35分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毛某某支付人民币40元嫖资分成。
2、2020年5月13日21时许,崔某某至“**旅店”嫖娼,经被告人毛某某介绍卖淫女乌某某,崔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1时53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乌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20元,因崔某某未看中乌某某长相,未与其发生性关系。乌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1时57分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人毛某某支付人民币50元嫖资分成。
3、2020年5月20日17时许,关某某至“**旅店”嫖娼,经被告人毛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关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7时00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毛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100元,关某某与徐某某在“**旅店”2楼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17时07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徐某某支付人民币70元嫖资分成。
4、2020年4月6日10时许,郭某某至“**旅店”嫖娼,经被告人毛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4月6日10时35分通过扫微信二维码向毛某某支付嫖资人民币240元,郭某某与王某某在“**旅店”2楼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6日10时44分通过微信红包向王某某支付人民币150元嫖资分成。
1.物证;2.书证;3.证人乌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广臣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毛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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