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毕某某,曾用名:毕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311991********,汉族,大专文化,**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毕某某虚构可以帮忙办理大额贷款的事实,以收取贷款保证金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某4万元、马某某3万元、吴某某10万元后挥霍。2020年2月25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盘龙区**小区将被告人毕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灰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骆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毕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U盘一个。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