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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甲、杜某甲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段某甲(绰号段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杜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12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白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6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甲、杜某甲、白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5日至3月3日)。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5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段某甲在和王某某到赤水市官渡镇新华村沙嘴组胡某某山林内找中草药血藤中发现两株已被采伐倒在山林内的楠木树,事后被告人段某甲将发现楠木树干的事告知被告人杜某甲,二人商量一起上山去看楠木木材,准备加工搬运回家一人做一套家具。同年农历6月初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段某甲、杜某甲、王某某一起到贵州省赤水市官渡镇新华村沙嘴组胡某某山林内,由被告人杜某甲用卷尺丈量锯木材的长度,被告人段某甲使用自己带去的汽油锯将山林内发现的两株楠木树干制成长度为1米到2.2米的原木9件。在改制楠木树干过程中,被告人段某甲发现前面的山林里有一棵楠木树,段某甲、杜某甲一同前去看后,被告人段某甲使用油锯将楠木树进行锯倒,杜某甲用尺子丈量,段某甲按照杜某甲丈量的尺寸,将采伐的楠木树制成2米、2.2米长的原木4件。随后杜某甲、段某甲、王某某将制好的楠木原木推到山下的山洞集堆好,后被告人段某甲、杜某甲到山林里将采伐、加工的楠木原木使用油锯改制成板方。

2019年8月14日至8月16日,被告人杜某甲雇请搬运工人杨某某、杜某丙、祝某某等人将自己和段某甲改制的24件楠木木材推到山下集堆并搬运到公路边,被告人白某甲驾驶自己的川EP****五菱荣光牌面包车分两次将该批楠木木材装运到四川省合江县**镇**楼后面被告人段某甲租房内藏匿,后被查获。经鉴定,采伐的1株楠木树系国家∏级重点保护植物,材积为0.2978立方米;加工的2株楠木树为∏级重点保护植物,材积为1.4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甲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杜某甲、白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段某甲、杜某甲、白某甲承诺进行生态修复并缴纳生态修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的楠木木材、油锯(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黄某某、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甲、杜某甲、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赤水市林业局技术检测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甲、杜某甲、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甲、杜某甲、白某甲违反国家林业管制制度,非法采伐、加工、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楠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段某甲、杜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白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超秀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838300****;被告人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联系电话:1820836****;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合江县**镇**村**社**号,联系电话:1518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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