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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非法狩猎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村委**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或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段某某用自己喂养的四条狗在确山县**镇**村**山上咬死四只野猪。经鉴定:四只野猪,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猎物照片等书证;

2、指认笔录;

3、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在禁猎区狩猎野生动物四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岑中社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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