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经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邯郸市魏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后在逃。同年7月28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5日被移交邱县公安局。因涉嫌诈骗罪,同年8月20日被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日被移交邯郸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25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4日、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3-4号门市开设了一家茶楼,名为“邯郸市丛台区鑫隆园茶行”。2011年11月3日,被告人段某某在邯郸市开发区华泽路荣盛锦绣花园北门6号门市又开设了一家茶楼,名为“邯郸县鑫馨隆园茶行”。自2013年3月始,被告人段某某对外宣称其在上海市松江区拥有钢铁门市、在福建承包茶山,以经营茶楼并准备在邯郸市开设一家火锅城,需要资金为由,许诺每月支付2%至3%不等的利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吸收不特定公众存款。截止2015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共吸收不特定公众30人存款共计4528100元,其中归还本金338134元,支付利息573200元外,其他用于经营茶楼。2015年8月,被告人段某某因无法偿还所吸收款项逃往福建省福州市藏匿,造成3616766元的损失至今无法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报案材料;3.借条;4.银行交易流水;5.工商登记资料;6.司法鉴定意见书;7.债权登记公告;8.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政治面貌证明;9.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作为邯郸市丛台区鑫隆园茶行、邯郸县鑫馨隆园茶行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仲毅
检察官助理:李彦波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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