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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6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被罗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决定将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14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4日17时,被告人段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白莲河乡往罗田县凤山镇方向行驶,行至318国道罗田县骆驼坳镇骆驼坳村9组路段时,与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罗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凡国和、段润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1年1月27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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